黑龙江省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
黑政办发〔2016〕11号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项目
本办法中的优待、补助金主要是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高原生活补助金、入伍大学生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发放对象包括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高等教育院校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
二、发放方式
优待、补助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人社部门发放社保卡、兵役机关提供信息、民政部门核算资金、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资金的程序,将各项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到位。
每年兵役登记时,各级兵役机关要指导应征公民在新兵起运前2个月到当地人社部门采集基本信息,办理社保卡。人社部门应在信息采集成功后为其发放社保卡,作为资金发放的基本渠道。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自行确定社会化发放的金融机构。
三、工作流程
优待、补助金发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级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和兵役机关要各司其责,加强衔接,密切配合,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一)编报预算。
每年9月底前,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当年兵员征集人数(含大学生、进藏兵、高原条件兵),民政部门应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当年义务兵征集数量和本部门测算的退役士兵人数,编报优待、补助金三年滚动预算,并于10月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优待、补助金三年滚动预算。
(二)发放义务兵各项优待金。
1.新兵入伍4个月内,县(市、区)兵役机关应统计本辖区入伍新兵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兵役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2.各级民政部门收到入伍新兵名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测算本级需要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高原生活补助金、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的数额,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
3.各级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金的审批。
4.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本级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5.上述资金的发放时限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高原生活补助金按年发放。第一年的在批准入伍后12个月内发放完毕,第二年的在服义务兵役期满后2个月内发放完毕。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批准入伍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
(三)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测算本级负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数额,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上述工作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2.各级政府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应当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5.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推迟报到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区别对待,统筹安排,及时统计、测算,按规定程序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其它有关问题
省级财政负担的优待、补助金下拨前,各地发放的优待、补助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因入伍新兵名单遗漏的,由县级兵役机关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优待、补助金。因兵役机关提供名单不准确等原因造成错发的优待、补助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全额追缴并归回原渠道。被部队退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由县级兵役机关于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优待,因未及时通报造成资金错发的,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全额追缴并归回原渠道。
各级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和兵役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确保优待、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影响优待安置政策落实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追责。
本办法自2015年夏秋季征集的义务兵开始执行,2015年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