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摘要
积极开展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在县级兵役机关的指导下,各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负责在校学生的网上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负责其他社会青年的兵役登记。县级兵役机关在办理兵役登记时,要为高校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
实行兵役查验制度。兵役机关要向人社、公安和教育部门提供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名单,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错时分段征集。在夏秋季征兵时间的总体框架内,将征集本省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时间提前到4月份至6月份,确保在大学生离校前完成宣传发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和签订入伍协议等工作。
给予入伍大学生奖励。对在我省2013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16000元的奖励,并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0000元/每人,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负担6000元/每人。
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左右。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士兵(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严格各类补助发放时限。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依托人社部门的数据平台,及时共享服役人员信息。从2015年入伍的新兵开始,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其入伍后半年内发放完毕;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各类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各类优待、补助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以应征青年入伍地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地在发放2013年夏秋季及以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要足额发放,不得将中央财政通过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计算在内。
明确各类补助分担比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财政负担,对省政府明确的贫困县(市),省财政给予50%的补助。
落实现有就业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黑政发〔2013〕9号文件关于“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和国资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坚持公开公示。各级兵役机关要坚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组织机构、公开征集任务、公开预征对象、公开体检结果、公开政审结果、公开定兵名单、公开入伍名单。要及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收受钱物、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