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区司令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征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年06月26日
来源:湖北省征兵办公室
湖北省军区司令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征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
司动[201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为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的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鼓励应征对象安心服役,为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建功立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3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我省征集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有关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各地现行标准的3倍。
二、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及服役期满12年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给予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三、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增发的家属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有关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或措施,确保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优抚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在服役期间,因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犯有严重错误被部队除名、中途退伍处理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待遇。
六、从2011年冬季征兵起征集的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执行本规定。
担负有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把征集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分工合作,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