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退役
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4〕60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6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教育厅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资委 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兵役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不断创新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措施
(一)在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根据招考名额和岗位资格条件、大学生退役士兵具体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招聘。
(二)各市、县(区)所属乡镇(街道)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原则上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安置地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及其家庭,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受到嘉奖,本人提出调整专业,在学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允许其转入本校通批次专业;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所在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到自治区内其他高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自治区内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5%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八)退役大学生士兵被行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入工龄。
二、进一步明确优抚措施适用范围及办理程序
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措施适用于在我区参军入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
(一)被部队出名或开除军籍的;
(二)未服满义务兵服役期的;
(三)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四)服役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退役大学生士兵凭退役证和所属县(市、区)人武部出具的参军入伍证明,到地方相关部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优抚措施落实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拥军优属范畴。
(二)自治区征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区各高职院校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办公和宣传工作的经费,每年根据各高职院校的工作情况分别予以安排。
(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优抚措施。
(四)各级兵役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递交大学生参军入伍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提供便利条件,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办理先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