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补充士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年08月28日 来源:陕西省征兵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士兵优待安置工作,促进征兵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和补充后的士兵优待安置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继续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11年11月下发的《关于2011年冬季起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1]26号)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5年起由现行的1.2倍提高到1.5倍,并建立逐年递增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继续按原分担比例解决。

       二、高原条件一次性奖励金

       从2015年起,对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上,每人再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提高至2万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城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继续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12年11月下发的《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规定。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例由原5%调至10%,即: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服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义务期不计)。直招士官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增发比例提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四、退役大学生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规定

       退役大学生在报考公务员、政法干警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时,要按照2012年省政府颁布的163号令有关规定实行加分优待。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如有空缺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部队服役应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此次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调整,是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是推动我省征兵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举措。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推动,确保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